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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违规违法将曝光

更新时间:2017-11-29  

近日,滕州市物价局对全市商品房销售经营企业下发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函》,提醒告诫各商品房销售经营企业不得存在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;捂盘惜售,炒卖房号,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,对情节严重、行为恶劣、造成重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,将予以公开曝光。

 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,滕州市物价局对全市商品房销售经营企业下发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函》,提醒告诫各商品房销售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,不得存在以下行为:

  (一)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、未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;

  (二)未按规定实行“一套一标”;

  (三)标示信息不全,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;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,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;

  (四)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;

  (五)通过虚假价格承诺、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,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;

  (六)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,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;

  (七)捂盘惜售,炒卖房号,操纵市场价格;

  (八)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,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;

  (九)其他违反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》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的行为。

  根据告诫函要求,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循公平、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增强明码标价意识,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明码标价,加大价格公示力度,做到公示位置醒目、公示项目齐全、公示内容完整。加强价格自律,规范价格行为,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计量单位等标价形式诱导消费者购买,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,切实为消费者选房、购房提供更为公开、透明的环境。

  各相关经营单位自本次提醒告诫后,要做好自查自纠,规范明码标价,如发现有商品房销售价格违规行为,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,对情节严重、行为恶劣、造成重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,将予以公开曝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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